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核發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核發
一、業務類型
行政許可
二、辦事事項名稱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核發
三、辦事事項子項名稱
四、申請的受理窗口
五、辦事事項的決定機關
1.在本轄區內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動物屠宰加工場所的,由東莞市農業局審查發證;
2.在本轄區內興辦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的,由東莞市農業局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報廣東省農業廳審查發證。
六、事項設立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XX省動物防疫條例》、《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
七、辦事內容及申請條件
辦事內容
在本市范圍內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隔離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申領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申請條件
(一)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
1.選址應符合下列條件:
(1)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500米以上;距離種畜禽場1000米以上;距離動物診療場所200米以上;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之間距離不少于500米;
(2)距離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3000米以上;
(3)距離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500米以上。
2.布局應符合下列條件:
(1)場區周圍建有圍墻;
(2)場區出入口處設置與門同寬,長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3)生產區與生活辦公區分開,并有隔離設施;
(4)生產區入口處設置更衣消毒室,各養殖棟舍出入口設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墊;
(5)生產區內清潔道、污染道分設;
(6)生產區內各養殖棟舍之間距離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離設施。
禽類飼養場、養殖小區內的孵化間與養殖區之間應當設置隔離設施,并配備種蛋熏蒸消毒設施,孵化間的流程應當單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3.應具有下列設施設備:
(1)場區入口處配置消毒設備;
(2)生產區有良好的采光、通風設施設備;
(3)圈舍地面和墻壁選用適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4)配備疫苗冷凍(冷藏)設備、消毒和診療等防疫設備的獸醫室,或者有獸醫機構為其提供相應服務;
(5)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無害化處理、污水污物處理設施設備;
(6)有相對獨立的引入動物隔離舍和患病動物隔離舍。
4.應有與其養殖規模相適應的執業獸醫或者鄉村獸醫,患有相關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從事動 物飼養工作。
5.應當按規定建立免疫、用藥、檢疫申報、疫情報告、消毒、無害化處理、畜禽標識等制度及養殖檔案。
種畜禽場除符合上述2、3、4、5項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1000米以上;
(2)距離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動物診療場所3000米以上;
(3)有必要的防鼠、防鳥、防蟲設施或者措施;
(4)有國家規定的動物疫病的凈化制度;
(5)根據需要,種畜場還應當設置單獨的動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區域。
(二)動物屠宰加工場所
1. 選址應符合下列條件:
(1)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集貿市場500米以上;距離種畜禽場3000米以上;距離動物診療場所200米以上;
(2)距離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3000米以上。
2. 布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場區周圍建有圍墻;
(2)運輸動物車輛出入口設置與門同寬,長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3)生產區與生活辦公區分開,并有隔離設施;
(4)入場動物卸載區域有固定的車輛消毒場地,并配有車輛清洗、消毒設備。
(5)動物入場口和動物產品出場口應當分別設置;
(6)屠宰加工間入口設置人員更衣消毒室;
(7)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獨立檢疫室、辦公室和休息室;
(8)有待宰圈、患病動物隔離觀察圈、急宰間;加工原毛、生皮、絨、骨、角的,還應當設置封閉式熏蒸消毒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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