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醫院、動物醫院規范的治理范圍
發布時間:2014-09-20 09:45:26 來源:圣寵寵物 作者:admin 點擊:265次

根據我國各大城市頒布的動物診所管理條例:《動物防疫條件審核管理辦法》、《動物診療條件審核管理辦法》等規定將首次對寵物醫院和診所進行市場規范。
寵物診所出入口不朝向居民樓內或院內,不與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戶共用通道;銷售寵物用品和提供寵物美容服務的房間單獨設置;具備兩名以上經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執業獸醫師和兩名以上助理執業獸醫師;具備診斷臺、保定器、開口器等設施設備;不得實施動物胸腹腔手術等。據悉,開辦寵物醫院至少要辦理工商、稅務執照和動物防疫許可證、獸藥動物診療許可證,還需要有一定規模的診療設備。專業人士分析,血液分析儀、B超儀、聲化儀和一些手術設備是寵物醫院基本的配備,僅這些設備的投入就要超過40萬元。但有的寵物醫院沒有任何醫療設備,只有一些基本的藥品就開始營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
2010年 第7號
《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已經2010年1月4日農業部第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農業部發布的《動物防疫條件審核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5號)同時廢止。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動物防疫條件審查,有效預防控制動物疫病,維護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并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經營動物和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
第三條 農業部主管全國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條件監督執法工作。
第四條 動物防疫條件審查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第二章 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防疫條件
第五條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選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500米以上;距離種畜禽場1000米以上;距離動物診療場所200米以上;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之間距離不少于500米;
(二)距離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3000米以上;
(三)距離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500米以上。
第六條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布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場區周圍建有圍墻;
(二)場區出入口處設置與門同寬,長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產區與生活辦公區分開,并有隔離設施;
(四)生產區入口處設置更衣消毒室,各養殖棟舍出入口設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墊;
(五)生產區內清潔道、污染道分設;
(六)生產區內各養殖棟舍之間距離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離設施。
禽類飼養場、養殖小區內的孵化間與養殖區之間應當設置隔離設施,并配備種蛋熏蒸消毒設施,孵化間的流程應當單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第七條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具有下列設施設備:
(一)場區入口處配置消毒設備;
(二)生產區有良好的采光、通風設施設備;
(三)圈舍地面和墻壁選用適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四)配備疫苗冷凍(冷藏)設備、消毒和診療等防疫設備的獸醫室,或者有獸醫機構為其提供相應服務;
(五)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無害化處理、污水污物處理設施設備;
(六)有相對獨立的引入動物隔離舍和患病動物隔離舍。
第八條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有與其養殖規模相適應的執業獸醫或者鄉村獸醫。
患有相關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從事動物飼養工作。
第九條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按規定建立免疫、用藥、檢疫申報、疫情報告、消毒、無害化處理、畜禽標識等制度及養殖檔案。
第十條 種畜禽場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1000米以上;
(二)距離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動物診療場所3000米以上;
(三)有必要的防鼠、防鳥、防蟲設施或者措施;
(四)有國家規定的動物疫病的凈化制度;
(五)根據需要,種畜場還應當設置單獨的動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區域。
第三章 屠宰加工場所動物防疫條件
第十一條 動物屠宰加工場所選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集貿市場500米以上;距離種畜禽場3000米以上;距離動物診療場所200米以上;
(二)距離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3000米以上。
第十二條 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布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場區周圍建有圍墻;
(二)運輸動物車輛出入口設置與門同寬,長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產區與生活辦公區分開,并有隔離設施;
(四)入場動物卸載區域有固定的車輛消毒場地,并配有車輛清洗、消毒設備。
(五)動物入場口和動物產品出場口應當分別設置;
(六)屠宰加工間入口設置人員更衣消毒室;
(七)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獨立檢疫室、辦公室和休息室;
(八)有待宰圈、患病動物隔離觀察圈、急宰間;加工原毛、生皮、絨、骨、角的,還應當設置封閉式熏蒸消毒間。
第十三條 動物屠宰加工場所應當具有下列設施設備:
(一)動物裝卸臺配備照度不小于300Lx的照明設備;
(二)生產區有良好的采光設備,地面、操作臺、墻壁、天棚應當耐腐蝕、不吸潮、易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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